1.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的要求,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2.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础,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4.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总支部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6.党员应按时将党费交到支部委员处,支部委员按学院规定时间将收缴的党费按时足额交到黑河学院。
7.支部委员定期向全体党员公布收缴情况,同时还应将交纳的党费情况准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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