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教学[2011]11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等学校
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教育厅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高等学校学生 学籍 管理规定通知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
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是运用计算机网络管理技术手段,对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进行学籍和学历电子注册,规范高等教育办学行为,打击学历证书造假行为,为社会提供学历查询服务。
第三条高等学历教育中的专科、本科学历层次的学生,均须进行新生入学学籍电子注册、在校期间学年电子注册、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注册平台为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
第四条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三级管理。教育部负责制定学籍学历管理政策和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高等学校负责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具体实施。教育厅对经注册的学籍学历进行审核,并报教育部审核备案后国家方予承认和保护。
第二章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条 各高等学校要对教育部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分发至省教育厅和各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数据信息进行核对,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奠定基础工作。
第六条高等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完成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合格的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对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籍电子注册信息中予以标注。学校要对专科起点升本科的前置学历进行审核,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依据本规定及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的不予注册;普通全日制学生(含本科、专科、专科升本科、第二学士学位)只注册一个学籍。
第七条 学籍注册中录取信息有误或网上没有录取信息的学生,由高等学校负责与学生生源地省级招办复核;录取信息错误或漏报的由高等学校负责协调省级招办修改和补报。对学籍信息内容不完整的,由高等学校进行补充。
第八条 高等学历教育的特殊招生形式,含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港、澳、台学生和华侨学生、来华留学生以及其他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第二学士学位、专科起点升本科除外),由高等学校按照国家关于上述学生录取数据编制的相关规定报送录取信息。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再由学校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三章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
第九条高等学校学生通过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后,自入学次年起直至毕业,每学年第一学期要进行学年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年注册)。学年注册内容包含各年级在校生新学年升级注册和上一学年学籍变动(含跳级、留级、降级、休学、退学、转学、转专业、复学等)以及奖惩情况的电子标注。
学校应为每位学生进行学年注册,以作为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
第十条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发生学籍信息变更的,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学校审核申报、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在学年注册时及时进行标注。在校生涉及转学、转专业的,相关学校和省教育厅要同步进行行政审批和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变更。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在校生学年注册要在每学年开学后两个月内完成;学生在上一学年其他的学籍变动以及奖惩情况,学校要适时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标注。
第四章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十二条 学生达到国家和学校毕(结)业标准要求的,准予毕业或结业,颁发毕(结)业学历证书。注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学历证书实行即时电子注册。
第十三条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由高等学校直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册。
第十四条学历证书内容与注册内容应一致。学生录取信息及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复核后,添加学历证书编号、电子照片和学业结论(毕业、结业),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十五条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后原则上不再更改注册内容信息。
第十六条教育部对已注册的毕(结)业证书进行审核备案,并纳入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档案库。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经注册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信息查询
第十八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在入学三个月后查询,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信息在每学年开学两个月后查询,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在学历证书颁发后即日查询。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完成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后,应集中组织学生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籍信息、身份信息查询,确保管理平台中学生的考生号、姓名、专业、层次、学制、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入学日期等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
第二十条 因漏报、错报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导致无法正常查询的,由学校以公函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修正,经修正注册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高等学校及其他成人学历教育机构,必须重视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加强对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规范操作管理,严密操作程序,加强监管指导,确保信息安全。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除公布已注册信息作废外,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黑教学[2011]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
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籍异动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切实做好学籍注册工作,严格规范学籍异动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省教育厅《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实施细则》,现就学籍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充分发挥学籍电子注册的管理功能,对促进高等学校规范办学行为,遏制招生中介欺诈,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具有重要作用。各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继续以高度的责任心,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及时、准确、规范、严格的原则,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学籍电子注册、学籍信息查询、学年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大力宣传学籍学历管理政策,使学生更多地了解和参与学籍学历事务管理,切实提升学籍注册的规范行为、服务社会的效能。
二、严密程序,认真做好新生资格复核。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严密工作程序,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设立专门项目、选派专业人员进行认真有效的入学资格审查。各高校要从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下载新生图像信息,采取比对录取照片、复核档案材料、对存疑学生询问确认、调查核实,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逐一查验等多种措施,严防冒名顶替学生入学,对与在校生重姓名重身份证号的新生暂时不予注册学籍,待涉及重名重号的相关信息学校查明情况后再予注册。
三、健全机制,严惩违规入学行为。要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招生、教务、学生、纪检监察和院系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涉及考生资格弄虚作假的投诉举报要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处理。对复查中发现有涉嫌录取通知书、加分证明、身份证明、档案照片等材料存在造假或不实的,各高校必须严格按规程复核、查实,对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学生,取消相关学生入学资格,已报到入学的取消其学籍,一律不予学籍电子注册。
四、规范有序,认真做好新生学籍注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以在教育部学信平台上下载的录取数据为准进行,原则上不得进行信息变更,对确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造成信息错误需要更改的,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学年注册时或在学生毕业前进行。对网上没有录取信息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与学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联系,由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将录取信息及时补报教育部。
要按照“一个不能多、一个不能少、一个不能错”的学籍注册要求,对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学籍状态发生变化的学生,在学籍注册时应据实标注,坚决杜绝不复核学生资格、不核实学生报到状态、采取“一键注册”的行为发生。
五、及时准确,适时做好特殊招生形式新生学籍注册。各高等学校要参照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时间表,及时、准确、严格、规范做好各项工作,要适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查询、核对本专科学生录取数据,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专科起点升入本科学生、五年一贯制和三二分段制高职学生、第二学士学位、港澳台本专科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学校的文件、录取三联单原件、电子数据和《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招生形式新生学籍注册名单》,到省教育厅学生处办理特殊招生形式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审核手续。
要加强前置学历的复核,对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做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时,要进行前置学历的复核,前置学历复核未通过的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六、以人为本,认真做好网上新生信息查询和政策宣传。各高校要利用新生报到入学和学籍注册的有利时机,利用校园广播、新生入学教育、海报、校园网、班会等多种方式,集中做好学籍学历信息注册、学籍信息查询和相关政策及查询途径和方法的宣传,让广大师生充分了解凡未通过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或国家授权招生、未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学年电子注册的学生,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国家不予承认学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是我国高等教育新生学籍注册、在校生学年注册、毕业生学历证书注册及相关查询的唯一网站。
要集中组织新生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籍信息、身份信息查询,并及时将新生学籍信息查询情况报省教育厅学生处登记备案。各高校学籍管理部门要适时登录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查看学生信息查询进度,下载尚未查实学籍的学生名单,有针对性的了解、监督、检查、指导学生查询状况,确保管理平台中学生的考生号、姓名、专业、层次、学制、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入学日期等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
七、实事求是,严格按实际学籍状态进行学年注册。各高等学校必须全面准确真实地注册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状态及学籍变动情况,切实执行教育部教学司〔2008〕21号文件和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实际学籍状态进行标注,对退学、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死亡等形式已离校的学生做好学籍状态标注,坚决杜绝不核实学生实际学籍状态采取“一键注册”而全部进行学年注册等敷衍了事的不负责任行为,确保学籍库客观、真实、准确无误。
八、服务社会,不断完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学生达到国家和学校毕(结)业标准要求学校准予毕业或结业并获得学校颁发毕(结)业学历证书。学历证书内容与注册内容要一致。学生录取信息及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复核后,添加学历证书编号、电子照片和学业结论(毕业、结业),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学历证书实行即时电子注册制度,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在学历证书颁发后即日可以查询。
九、高度负责,认真做好同姓名同身份证号清查及疑似冒名顶替的排查。各高校要高度重视重名重号复核及疑似冒名顶替的排查工作,根据教育部、教育厅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上公布的同姓名同身份证号数据进行清查及疑似冒名顶替的排查工作,并将复核结果在平台标注,未通过复核不得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十、严明纪律,严肃转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管理。认真执行《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实施细则》,坚持原则,从严、慎重办理转学、转专业等学籍事宜,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籍管理的严肃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领导责任制、分级负责制、责任追究制。加强管理,严密防范和坚决查处不法人员利用转学、转专业敛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坚决禁止“先借读、后转学,先转专业、后办手续”等严重违规现象发生,严禁接收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和非本校录取的学生报到入学,严禁接收未经省教育厅批准转学的学生到校就读。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原则跨批次、跨科类、跨类别、超年限擅自办理、签批转学、转专业的,视情节提出警示、批评,严重的将予以全省通报。
十一、完善制度,维护学籍异动工作的严肃性。实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和《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统称《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统一印刷、审核发放、编号管理、一式五联和分级负责、集中办理、会议研究、领导审批制度。转出学校向省教育厅呈报拟转学学生情况报告,包括学生姓名、入学时间、专业、高考考号、转学理由、拟转入学校等,经工作人员初审合格后按照转学人数发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原网上下载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及非统一印制、编号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律作废。对虚报冒领、申报不一的将不予受理,并视情节给予通报。
十二、规范管理,实行高等学校主管学籍管理的领导“一支笔”签批制度。各高等学校要将学籍管理工作部门、部门负责人、平台管理人员、主管领导名单及变化情况及时报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其他人员签批的转学手续一律不予受理。
各学校学籍管理人员要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学籍异动情况,及时电子注册。转出学校学籍管理人员应在省教育厅同意学生转学批复下发15日内网上提交转出学生电子学籍,省教育厅审批上报教育部通过后,转入学校接收电子学籍。
十三、提高素质,加强学籍管理工作队伍建设。各普通高等学校要从学校事业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要配备品行端、作风正、业务精、善钻研、肯吃苦、愿奉献,敢于坚持原则、乐于服务学生、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高素质的专职人员从事学籍管理工作。新任学籍管理人员必须参加业务培训、熟悉学籍管理政策、工作程序后上岗。各高等学校要主动推荐或选送学籍管理人员到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参加短期挂职培训。要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没有特殊原因,不得频繁更换学籍管理人员。
各高等学校要为学籍管理工作拨付专项资金、提供完备的场地设施,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四、加强监管,确保学籍注册信息安全准确。要严格按照学籍管理“密钥工程”的相关要求,指定专门高素质工作人员凭“数字证书”和密码登录学籍信息平台。平台密钥、密码由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密码更换,不得泄露平台密码,任何领导与工作人员不得打探、索要密钥和密码登录管理平台,数据录入、修改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工作人员要每日不少于两次登录学籍信息平台和学籍管理QQ办公群,及时下载文件通知、了解工作动态。要加强对日常工作的检查监督,通过工作人员在场登录平台、调阅工作日志、检查相关文书档案、听取工作人员汇报等形式,监督检查信息修改、学籍注册、学籍异动等情况,防范疏漏,确保信息安全。
成人高等学校、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执行。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时间表
2.成人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时间表
黑龙江省教育厅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通知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时间表
序号
| 工作内容
| 时间及要求
|
1
| 新生录取数据下载
| 教育部9月中旬、10月初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xjxl.chsi.com.cn供高校下载、查询、核对
|
2
| 新生数据核对
| 相应层次新生学籍注册前
|
3
|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及专升本前置学历复查
| 本科10月31日前,专科11月25日前,复查结果以文件形式报学生处
|
4
|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 本科10月31日前,专科11月25日前,平台显示“工作完毕”
|
5
| 新生学籍查询
| 12月1日-3月20日,3月30日前查询结果以文件形式报学生处备案
|
6
| 在校生学年注册
| 10月31日前,平台显示“工作完毕”
|
7
| 特殊招生形式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 10月15日-22日
|
8
| 重名重号清查、疑似冒名顶替排查
| 11月25日前,以全年学籍工作总结形式报送学生处,重大事件随时报送学生处
|
9
| 信息修改、协助注册
| 寒、暑假前两周
|
10
| 转学、转专业受理
| 寒、暑假前两次集中报送有关材料。相关学校接到《转学申请(确认)表》、教育厅学生处转学批复15日内提交电子学籍
|
11
| 学历注册、图像校对
| 7月31日前
|
12
| 入伍立功退役申请专升本
| 7月1-7月31日
|
备注:如有特殊工作以教育厅学生处临时通知为准。
附件2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时间表
序号
| 工作内容
| 时间及要求
|
1
| 新生录取数据下载
| 教育部2月末数据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xjxl.chsi.com.cn供高校下载、查询、核对
|
2
|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及专升本前置学历复查
| 4月10日前,复查结果以文件形式报学生处
|
3
|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 本科、专科于4月10日前,平台显示“工作完毕”
|
4
| 信息修改、协助注册
| 寒、暑假前二周
|
5
| 转学、转专业受理
| 寒、暑假前两次集中受理。转学要求接到《成人高校转学申请(确认)表》于15日内提交电子学籍
|
6
| 学历证书即时注册、图像校对
| 秋季毕业生上网截止2月20日、春季毕业生上网截止7月30日 前完成
|
7
| 网络教育信息修改、协助注册
| 寒、暑假前二周
|
8
| 网络教育录取数据传送
| 按省里通知时间
|
9
| 网络教育新生学籍注册、学历证书注册
| 按教育部规定时间
|
备注:如有特殊工作以教育厅学生处临时通知为准。
黑教学[2011]13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令)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学籍异动工作的通知》(黑教学【201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工作,以切实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性,现将《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实施细则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3.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4.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审核表
5.重名重号及疑似冒名顶替统计表
6.黑龙江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审核表
黑龙江省教育厅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管理通知
附件1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高等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类高等学校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在被录取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或本专业学习的,在维护教育公平,利于学生完成学业的前提下,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或有特殊困难的确凿证明,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可予以转学或转专业。
第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也可以在规定范围内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的基本要求:
1.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文件制定学生转专业办法和规定,并向学生公布。
2.招生时按国家规定的特殊招生形式招收的学生,含定向、外国语保送、小语种、艺术类、体育类、免费师范生、专升本、五年一贯彻制、三二分段培养的学生,不得转入到上述非同类专业。文科、理科之间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3.学生转专业按学校具体规定提出申请,经转入专业院系考核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由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六条 学生转学的基本要求: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1.未在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有电子学籍的;
2.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3.进入本科第五学期、专科第三学期的;
4.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的;
6.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7.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高职班(三校生)、高职单招、民族班、新疆班、西藏班;
8.休学期间的;
9.转学时涉及转专业,属限制转专业范围的;
10.第二次转学、转专业的;
11.其他无正当理由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七条学生转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备案。
第八条转学工作实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和《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统称《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统一印刷、审核发放、编号管理、一式五联和分级负责、集中办理、会议研究、领导审批制度。实行高等学校主管学籍管理工作的领导“一支笔”签批制度。
第九条 转学程序
1.转出学校商函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复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考核拟转入学生具体情况并形成考核材料。
2.转出学校持转入学校复函、拟转学学生鉴定以及转出学校的申请转学请示,到省教育厅学生处申请领取《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3.转出、转入学校以正式文件形式呈报《关于×××同学转学的请示》。
4.经学生本人签字的转学申请。
5.学生本人亲笔签字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6.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单复印件。
7.申请转学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8.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拟转学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
9.拟转入学校考核证明。
10.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证明。
11.特殊困难证明材料。
1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3.《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申请转出学生本人如实填写,转出学校主管学籍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加盖学校公章,由转入或转出学校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教育厅学生处。
第十条转专业程序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在遵守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手续应在每学期期末集中办理,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经确认准予转学、转专业的,学校和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学年电子注册的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转学、转专业限制条件将由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作技术设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操作将不能电子注册。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按照《学生处工作规程》受理学籍异动及信息更正工作。
第十三条 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不得先行接收拟转入学生到本校就读。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原则跨批次、跨科类、跨类别、跨学期擅自办理、签批转学、转专业的,要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各高等学校应本着严格管理和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强化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完善确认手续,切实做好学生转学和转专业工作。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2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黑学籍普字【】号统一编号: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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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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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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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学时间
| 年
| 考生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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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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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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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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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出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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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取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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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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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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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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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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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入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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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入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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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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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网上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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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高考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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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转入学校专业当年录取最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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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形式
| 国家任务(统招)、定向、委培、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高职班(三校生)、高职单招、民族班、新疆班、西藏班(请选择相应一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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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申请理由(1)
| 申请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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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申请所附相关材料目录
(2)
| 1.高考招生录取三联单复印件;
2.已修课程成绩单;
3.学生鉴定意见和拟转入学校考核证明;
4.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证明;
5.特殊困难证明材料;
6.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根据所附材料打勾,需补充的材料在空白处加注。)
|
转出学校意见
| 经办人:联系电话:
处长:
学校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 转入学校意见
| 经办人:联系电话:
处长:
学校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
转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 经办人:联系电话:
处长:
主管厅(委)领导:(公章)
年月日
| 转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 经办人:联系电话:
处长:
主管厅(委)领导:(公章)
年月日
|
备注
| 1、转学程序按照省教育厅《学生处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学籍异动工作的通知》办理。
2、本表一式五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学生档案、转出(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3、学历层次是本科、专科(高职)。
4、凭本表办理学年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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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3
黑龙江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黑学籍成字【】号统一编号: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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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生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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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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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层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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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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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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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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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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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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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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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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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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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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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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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
转学
理由
(1)
| 申请人:
年月日
|
|
申请转学
所附相关
材料目录
(2)
| 1.高考招生录取三联单复印件;
2.已修课程成绩单;
3.学生鉴定意见和拟转入学校考核证明;
4.特殊困难证明材料;
5.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盖学校印章,根据所附材料打勾,需补充的材料在空白处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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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学校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电话:
年月日
| 转入学校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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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省(直辖市、自制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电话:
年月日
| 转入省(直辖市、自制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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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转学程序按照省教育厅《学生处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学籍异动工作的通知》办理。
2、本表一式五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学生档案、转出(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3、学历层次是指本科和专科。
4、凭本表办理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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