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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成人函授学生管理规定
2024-03-01 13:19 刘昊瑜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成人教育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黑河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成人教育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以人为本,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凡取得全国成人高考正式学籍,并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须持黑河学院成人教育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说明原因。对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对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包括在3个月之后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学校视其具体情形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查究。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学费后,持本人学生证到教学管理部门报到与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与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按规定缴费的学生,不予注册。

第十条 教学管理部门对已注册的学生应在其学生证中“注册记录”页上作相应记载。

第十一条 未经请假或虽请假但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与注册者,按自行退学处理。

第二节 学习纪律

第十 学生应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参加学院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各个教学环节。

第十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第十 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组成部分之一,任课教师根据班级学生名单对学生进行考勤记载,考勤情况记入平时考核成绩。

第十 学生参加课程考试(或考查)时应当遵守考场纪律,严禁考场违纪作弊。凡违反考场纪律者,学院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人学业档案,作为学生学籍异动和毕业的依据。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的考核可采取闭卷、开卷、口试、笔试等多种形式,其成绩评定,由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平时成绩的确定以考勤、作业、测验等结果为依据,占总评成绩的30%。考查课的成绩主要依据平时完成的作业、课堂讨论、课堂提问和平时测验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凡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可以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于毕业前安排一次清理考试,清理考试仍不合格者,且未达到退学标准,则可申请延长学制。申请延长学制的学生必须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到教学管理部门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考试作弊,该门课程记“0”分。以后视其表现,由教学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给其重新学习机会。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确因地理、身体或学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学生不宜在本校或本专业学习,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转专业或转学应在第一学年内办理,所转要求应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 学生申请转学的程序:

学生转学,必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 学生因伤、因病或其它原因,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六周以上(含六周)者,须申请休学。

第二十 休学时间从办妥手续之日算起,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连续休学期限不得超过2学年。

第二十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按规定时间向所在教学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关于休学期间政治表现证明、体检合格证明等材料,经教学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提供的疾病治疗痊愈证明,并经学校医院或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

(二)复学学生,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已停止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按复学年级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 休学学生复学后,应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且未修完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后方能毕业。

第六节 学习期限与退学

第二十 标准学制按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学业,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对其作退学处理: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一学年不合格课程累计达6门或各学期不合格课程累计达10门(含10门)以上者;

()本人申请退学;

()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学籍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研究决定,上报成教学院备案。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本规定允许的修业期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可按黑河学院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6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因成绩原因结业的学生,可于结业后两年内的每学年开学后第一周申请返校参加结业换证考试。符合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条件的,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学位证书的获得学位时间均按发证日期填写。学生结业后两年内未申请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机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到学校档案馆查阅有关档案,经教学管理部门核实后,发给相应证明书。

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申诉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纪律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九条 学院告知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从20209月1日起施行,学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十五 本规定由黑河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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