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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2015-05-13 00:45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自然科学研究的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储备科学技术和人才,设立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了有效地管理和合理地使用本项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主要用于资助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全省各部门、各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均可按规定手续申请,不受部门、单位和地区的限制。

第三条本基金由省财政、科技、教育等部门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团体、个人的捐赠。

第四条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经过初审、同行评议、学科组审议、委员会批准的评审程序,择优支持。

第二章基金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在省科技厅领导下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员会),全面领导基金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筹集基金,掌握基金资助原则,审议基金管理办法,审批申请项目等。基金委员会成员由全省知名科学家和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及省财政厅的领导11-13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基金办负责人兼任,负责基金办的常务工作。基金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每届更换三分之一。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增补、变更。

第六条基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七个学科组[数理组、化学组、生物Ⅰ组(农、林类)、生物Ⅱ组(医、药类)、工程与材料组、信息组、边缘学科组]。

第七条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及职能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基础研究与社会发展科技处。在省科技厅和基金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基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1、受理基金项目的申请和初审(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同行评议、学科组评审),上报基金委员会审批。参与整个基金评审,负责介绍、综合基金评审工作情况,并在基金评审过程中负责省科技厅和基金委员会授权处理的有关事宜;

2、负责组织基金项目实施,基金拨款,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负责项目执行中途内容变更、经费变更与中止的审批,负责项目的后期管理包括成果验收与鉴定,促进成果转化;

3、组织、实施对外科技交流与国际合作研究活动;

4、通报基金执行情况,表彰在研究中取得突破性进展和取得优异成果的项目,批评进展不好的项目;

5、负责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定期发表项目指南、组织招标活动;

6、负责基金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学科组的人选,根据有关单位推荐,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经省基金委员会审 批后实行当年聘任制。

各学科组负责本学科领域内申请项目的评审工作,并将审查通过的项目报基金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项目的申请与评选

第九条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科学基金资助范围。

第十条申请者(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优秀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十一条申请者必须按规定的格式与要求,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一式六份)报送省基金办。字迹工整、内容表达明确、严谨、扼要、项目要齐全,外文与缩写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述,项目申请者要按规定交纳评审费后方予受理。

第十二条评审工作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充分尊重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学科组严格把关。本人如有申请项目,不能参加基金项目的评审工作。参加评审人员对申请书内容、评审情况和评议意见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

第十三条基金项目根据下列标准进行评选

1、选择支持有重要科学意义或重要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尤其是结合我省自然条件、特点及我省有较强实力领域的研究工作;

2、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取得重要进展;

3、申请者和合作者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有一定基础;其基本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有可靠保证;

4、经费预算要实事求是,根据充足;

5、对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和边远地区科技人员申请的项目,对跨学科和有利于促进科研、教学、生产相结合的项目,每年应有一定的比例。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基金申请书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并按规定收取评审费。

第十五条基金办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初筛:

1、申请者不具备申请办法规定的申请项目;

2、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3、不符合科学基金资助范围;

4、申请者或主要参加者(指参加项目工作的前三名)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申报或工作者;

5、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6、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7、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8、申请经费过多,科学基金无力支持;

9、已从其它部门获得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充足的经费;

10、申请者已获资助项目不按计划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的。经初审建议初筛的项目,不送同行评议,申请者根据返馈意见补充、修改后下一年可再申报。

第十六条同行评议是遴选项目的基础,可以采取通信评议方式,也可以采取会议评议方式。基金办应以基层单位推荐的有较深学术造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领域情况、认真负责、办事公正的科研第一线人员作为同行评议专家的基本队伍存入专家库,并在工作中不断调整、补充。

第十七条每个申请项目均需邀请五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按规定格式填写《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同行评议意见书》。每一申请项目的同行评议意见应不少于三份,否则无效。当意见不集中时可适当增加评议人员。

第十八条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由基金办公室负责综合归纳,填写《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审批意见表》。对有些项目中进行必要的调查,供评审时参考。

第十九条学科组评审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提出是否资助,以及资助的总金额和分年度拨款数额的意见;对于不能给予资助的项目,明确写出不予资助的书面意见;办公室将审查的结果进行综合后,报基金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书后,按要求填写《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任务书》。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基金办,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资助项目的经费按研究工作进度分年度拨到资助者所在单位。由单位单独使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要遵守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对不按批准书要求办理,擅自挪用基金,违反财务制度者,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停止拨款,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申请者获资助后,必须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按期填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资助期间因故中止研究工作或需调整经费及调整研究计划的有关内容者,须经基金办同意。对不按计划任务执行或不按要求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和总结报告者,将减拨或停拨经费,情节严重者由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偿还原拨经费,追究其责任,并将处理意见上报基金办。

第二十三条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应认真监督、检查基金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负责审查项目所提交的报告,并对受资助项目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四条为了保障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基金办公室可以从每年的基金额度中提取4-5%的经费,作为召开会议、交流工具、技术咨询、资料印刷、项目评审,调研等项工作的日常管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处理的意见及情况向基金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资助项目取得的成果和有关论著,均须注明“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往发布的评审工作的其它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基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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