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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5-05-13 05:46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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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繁荣发展我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加强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的管理,确保其顺利完成并取得较好成效,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相关政策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指导项目三部分,立项范围为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开展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重大项目主要是针对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学术和现实问题所开展的研究,并实行限额申报或招标;重点项目应体现高校特点、学术或学科领域、研究人员的覆盖面,为进一步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指导项目以面向部委属及市属高校为主。

第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其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经费资助,经费的主要来源为每年的省级财政性教育经费预算拨款;指导项目的经费由学校自筹资助。

第四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要符合国家和省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总体规划和部署,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软科学研究及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交叉学科的研究项目。

第五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由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负责立项和管理。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省教育厅社会科学项目采取集中申报、择优支持的原则,每年受理一次,一般9月份开始申报。

第七条 立项要求:

1、项目应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和现实作用,鼓励深入实际,敢于创新,对重大现实问题的理论探索;

2、项目应注重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鼓励学科间的合作、协作及交叉研究;

3、项目的研究方向明确,学术思想、研究方法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

4、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5、研究队伍结构较为合理,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在职教学或科研人员,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强的凝聚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6、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前两名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两项及两项以上省教育厅社会科学项目;

7、完成所申请项目的支持条件齐备(指现有研究条件等)。

第八条 立项程序

1、申请者须填报《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或(指导项目)一式六份(格式附后),经申请者所在系(部)、院审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不受理个人申报。

2、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经形式审查后,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评审,或委托有关评审(评估)机构具体实施。评审专家由省教育厅负责聘请,采取会议评审或函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支持的项目。

3、获得批准立项的研究项目省教育厅下达《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审批通知书》作为批准立项的依据,同时将《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或(指导项目)一式二份返回给学校(一份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留存,另一份由课题组留存),作为项目管理及鉴定验收的依据。

4、省教育厅社会科学项目立项后,一般实行分年度拨款,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根据项目内容确定)。项目完成后如需继续支持需重新申报。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省教育厅社会科学项目立项后,所在学校要通知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并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条 为了解项目进展及计划执行情况,研究期限为2年以上(含2年)的项目,次年年初应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上报到省教育厅科技处。凡未及时提交年度报告,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暂缓拨发下一年度经费等处理。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将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调整、撤题、追回科研经费及其它措施进行处理;检查结果与下年度科研项目立项和科研经费挂钩,奖优罚劣。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申请书”的计划任务完成研究工作。项目研究当中一般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和研究内容,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时,应通过学校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 在研的项目因故中止的需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并由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根据中止的原因及项目已经进展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社会科学项目资助的研究经费属省财政拨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科学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列支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使用范围仅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不得超出项目申请书中所列的开支范围。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社会科学项目进行中或完成后,省教育厅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考虑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实施专项审计检查,对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的及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经费的,将责令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学校财务部门公章后,报送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并作为项目验收鉴定的材料之一。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学术交流及差旅费,调研费,论文(论著)发表和印刷(复印)费,文献检索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3、仪器设备费和图书资料费:项目研究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含软件)的购置、使用费。

4、鉴定验收费: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5、人员费: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支出的补助费。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6、管理费:项目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服务和工作条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水电费和其它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的费用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一般不高于3%。

7、其它经费: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 科技研究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项目的结余经费,可用于项目组下一个项目前期预研支出。

第五章 验 收

第十九二十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完成后要进行结题验收。一般在结题3个月内,由学校向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提交验收报告一式三份(格式附后)。资助额度在1万元以下的可不开验收会,但必须有详细、真实的结题报告;资助额度在1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召开验收会,验收会由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主持,或委托学校主持。如需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办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程序

1、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一式三份,项目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研究成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科技管理部门。

2、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和盖具学校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

3、省教育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意见、“项目申请书”、研究成果及有关材料,签署是否同意结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合同规定任务;

2、成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研究方式、成果形式。

第二十三条 验收材料所提供的研究成果中无法体现项目组成员研究工作的(如论文、专著中无署名的),该成员将不能列入项目完成人员列表。

第二十四条 凡是项目完成后没有结题或验收的,或未经省教育厅科技处同意而没能按时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不能再申报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专利以及成果评议、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和项目批准号,未注明的不作为验收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教育厅2000年8月31日发布的《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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