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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15-05-13 05:46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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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科研工作的若干意见》(黑教[2001]1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教育学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化和全过程管理的原则,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服务,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全面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

第三条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四条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采取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黑龙江省教育厅组建,是在教育厅的领导下,具有对全省教育科研工作进行领导、规划、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评价和奖励等职能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的组长由教育厅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领导全省教育科学规划工作,负责制定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审批立项课题,领导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宣传与推广工作,促进教育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建立学科专家组,设高等教育学科专家组、基础教育学科起居室组和职成教育学科专家组,其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学科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结题、成果进行评审和提供学术咨询。

第七条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办")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挂靠在黑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立项、管理省级规划课题、组织课题成果评奖和学术交流,培养科研骨干、推广科研成果等。

第八条 规划课题的管理工作是各级规划领导小组和规划办的主要工作。凡是省规划课题必须是市规划课题,必须纳入市教育规划办的日常管理范围,统一管理。

省规划课题的立项、过程指导与检查、结题验收、成果鉴定与评奖等都要逐级进行,市(地)级规划办和高等院校科研管理部门从课题立项开始就要把好入口关,选择具有前瞻性、实效性、科学性、可行性与创新性的课题推荐到省规划课题中来,并指导课题负责人科学规范地完成研究任务,取得优秀的成果。

课题实行单位负责制,各课题承担单位有责任保证省规划课题的按时完成。如果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课题研究任务时,课题承担单位要重新确定课题负责人,避免课题的流失。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九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和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上半年向全省公布;规划执行期间,第二年和第三年各组织一次课题滚动评审。

第十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设立:省重大课题、省重点课题、省教育厅规划课题。省教育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少数重要课题,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

第十一条 省重大课题和省重点课题都有资助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两种,省规划办根据课题经费的划拨情况,组织学科专家组根据上述两类课题的研究与价值等情况来确定资助课题与资助金额。省教育厅规划课题全部为自筹经费课题。

第十二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要以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以应用研究为主,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要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三条 申请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我国公民权,在我省工作和生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要有两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得申请。

4.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的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课题无故流失或在册未结题者不能申报新课题。

5.省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必须承担并完成过市(地)级以上的教育科研课题。

第十四条 每次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准备申报材料,第二个月开始受理课题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1个月。

各市(地)规划办和高等院校科研管理部门要依据省规划办下发的《课题指南》,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做好宣传工作,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申报课题。

课题申请人可向省规划办、各市(地)规划办和各高等院校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索取《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制定课题的研究计划,并送所在单位审核。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然后送上级教育科研管理部门。

在规定日期内,各市(地)教育科学规划办和各高等院校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在初审和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省规划办。

省规划办不受理个人和除省教育厅机关、直属单位、高等院校以外的其他单位直接报送的申请书。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课题或自筹经费课题,申报时应予明确,申报自筹经费课题须出具能够充分证明课题所需经费有保障的材料。

第十六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在受理申报的同时,收取课题评审补偿费。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七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每次随机抽取部分学科评审专家组成员进行会议评审。凡申请课题的学科专家组原则上不参加当次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规划办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课题评审。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和分类。规划办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申请书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对进入初评的课题按类别和级别分类、编号,并录入微机。

2.小组初评。各学科专家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标准和办法,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进行小组初评,通过小组初评的课题纳入会议综合评审。

3.会议综合评审。对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先由小组专家分别介绍情况,经过充分讨论协商,最后产生各小组拟立项课题,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对综合评审通过的拟立项课题,由主审专家填写评审意见和建议,由评审组长签署评审组通过的立项意见。

4.规划办公室对各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省规划办对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课题填写《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任务下达书》(以下简称下达书),进行课题下达和归档工作。课题负责人在接到任务下达书后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认真填写由省规划办统一制定的《开题报告书》和《承担研究责任书》,根据要求逐级上报到省规划办,并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不符合标准的课题说情。

2.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

3.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每年设教育科研规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我省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研究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由于省规划办不具有财政拨款职能,因此,省教育科研规划专项经费由省教科院设专门账簿代为管理,有资助经费的课题也设专门账生活环境,课题负责人持课题支出有效凭证到省教科院报销。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要对资助课题按1:1配比研究经费。课题负责人报销课题支出费用时需出示本单位资助课题经费的有效票据复印证明材料,额度必须达到或超过省规划办资助经费额度。

第二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课题资助通知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办理单位经费配比事宜,将开支计划、单位经费配比的承诺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送省规划办,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课题资助。

第二十五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每个课题均预留30%的资助经费,待课题基本完成经批准进入结题验收阶段时予以核销。

第二十六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

1.国内调研、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费用,邮费以及少量必要的图书购置费。

3.小型课题会议费。

4.成果印刷费。

5.劳务酬金及咨询费(提取额分别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和5%)。

6.课题结题及成果鉴定费。课题结题与成果签定时,根据成果数量和字数,每位专家鉴定费标准为300へ500元。

7.管理费。经费管理单位提取管理费的限额为课题总经费的5%,最高每项课题提取1000元,不得超额提取或重复提取。所提管理费按科研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3:2的比例分配。

8.课题成果出版补助费。课题节余经费可用于科研成果出版补助。

第二十七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范围内,课题负责人可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具体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八条 课题进行中和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分别报送经费使用报表和如实编制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按时报送年度研究进度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的课题,将停止核销经费;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核销经费;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核销经费,并追回已报销的全部款项。

对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报销的经费。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做出信誉保证的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自筹经费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或其所在单位筹集经费。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由出资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过程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省规划办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课题管理工作。省规划办分别委托市(地)级教育科学规划办和各大专院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省教育厅直属单位负责所承担课题的日常管理。

各委托管理部门要加强省规划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指导,要建立课题管理档案。

规划课题的负责人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课题承担单位要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省规划办定期对课题执行情况和各地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三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项目下达书后,应尽快签署课题研究责任书,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市(地)教育科学规划办、大专院校科研管理部门以及省规划办。

第三十三条 每年12月底前,课题应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相关管理部门。市(地)规划办、大专院校科研管理部门于次年3月份向省规划办提交所管课题进展、变更情况的年度综合报告。对进展正常的课题,规划办公室将继续核销经费;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经检查不合格的课题,暂停核销课题经费。

第三十四条 省规划办对课题实行滚动管理。因工作需要出现的新课题可以纳入省教育科学规划。在册的进展情况好、研究意义大的课题可以申请滚动到上一级课题;课题进展不好、研究已失去立项意义的课题滚动到下一级课题或撤消;一年内没有开展研究的课题,取消省规划课题资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省规划办也将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课题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7.没有申请延期,不按规定时间结题。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在课题规划期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市(地)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大专院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省规划办审批备案:

1.变更课题负责人、课题主要参加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课题研究成果形式;

4.对课题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提前或延期一年以上;

7.因故中止或撤销研究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基地)、开展评奖活动、刻制课题组印章的管理。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和开展评奖活动,事前须经课题所在单位同意,市(地)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大专院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省规划办审批。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要严格掌握标准,适当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并应得到实验学校(实验基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

课题开展评奖活动要有明确的评奖标准,比较规范的评奖办法和程序,防止过多过滥过于随意,评奖结果须报省规划办备案。

课题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刻制印章须由课题所在单位申请,市(地)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大专院校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省规划办审批。

对于私自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私自开展评奖活动、自行刻制印章的课题将追求课题负责人和课题承担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切实开展课题研究活动。

各课题要认真按照研究计划组织实施各项活动,当研究计划确实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时,要及时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计划继续进行研究。

每项课题要建立健全课题研讨制度,定期研讨和总结,以确保课题研究的不断深入,至少每年要组织两次全体研究人员参加的课题研讨活动,每半年小结一次,如需要,可以每周或每月进行一次学习研讨和课题小结。

第三十八条 加强课题档案建设。

各课题从立项之日起就要建立课题研究档案,按档案管理的标准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在以后的课题研究过程中不断充实、归纳、分类、整理,直至课题结题。课题档案必须规范、完整、真实、明了,可设立项卷、过程卷、结题卷、成果卷等,要主件清晰、附件明了,要体现研究的思路和课题的进展,要便于保存、利于查询。

第八章 结题验收和成果鉴定

第三十九条 已经到结题时间并且完成了课题研究工作后,课题负责人必须向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结题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后,通过所在单位向上级相关教育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结题申请,下载并填写《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验收表》(以下简称《课题结题验收表》),接受由省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组织的结题验收。

第四十条 结题验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课题结题验收表》一式三份,课题研究总报告一份,课题研究的主要成果(论文、著作等)原件一分,课题立项申请书和研究任务下达书复印件各一份,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一份(包括成果被采用、转载及获奖等情况的证明),课题研究的过程性材料。

对结题材料的要求:

1.研究报告:1万字左右。内容包括:课题提出的背景、目的及意义;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的方法与具体措施;课题进程或阶段说明;研究的成果、结论及其价值和效益。

2.著作类科研成果:要突出实践、实验分析,突出应用推广价值和社会效益。

3.论文类科研成果:要有围绕课题研究的若干篇论文。

4.教材类科研成果:要突出教学改革内容、创新部分、学生学法教育和能力培养。

5.多媒体课件及软件类成果:具体说明其先进性、科学性和创新性,突出实际应用效果和产生的效益。

第四十一条 省教育厅规划课题由各市(地)级规划办、大专院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本地区、本院校承担的课题进行结题验收,签署验收意见后,在省规划办每年办理结题验收时间内统一上报,由省规划办终审并签署意见。

省重大课题、省重点课题由各市(地)级规划办、大专院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申报,由省规划办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

经过省规划办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结题验收的课题,将颁发《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验收合格证书》。

一些重大和重点课题的子课题,原则上由总课题组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

第四十二条 省规划办在每个五年规划的后三年每年组织两次课题结题验收活动。每年的6月1~30日和11月1~30日分别受理各市(地)规划办、大专院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上报结题材料。每年的7月份和12月份分别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评审。

第四十三条 课题结题时间以省规划办颁发的结题证书时间为为准。

课题组成员如有变动,需由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结题之前至少半年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所在单位、市级规划办、大专院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并盖章后,报省规划办审批。批件与结题材料一起上报,成果所有权以结题进课题组成员为准。

第四十四条 省规划办在受理结题申请时,每项课题要收取评审与证书费用。

第四十五条 关于成果签定:

如果课题完成后需要进行成果签定,由课题负责在填写结题申请书时提出,省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视成果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予以鉴定。成果鉴定需交成果鉴定费。

需要进行成果鉴定的课题,课题组要提供鉴定材料,包括成果鉴定申请书、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课题研究工作报告、课题立项申请收复印件、项目下达书复印件等。这些材料,在申请结题验收时一并上报。

鉴定方式包括: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

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能超过7人。鉴定专家省规划办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确定。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专家还要进行成果等级评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以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鉴定意见书。

第四十六条 通过成果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确定不进行成果鉴定的课题,可在课题完成后直接办理结题验收。

第九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四十七条 省规划办、各市(地)规划办、大专院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发表和出版,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充分利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向教育界广泛宣传。

省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或通过网络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四十八条 验收合格的省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

第四十九条 每个规划期间举行三次优秀课题研究成果评奖活动。办法另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省内各大企业系统的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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