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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015-05-13 05:52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为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充分发挥其效益,必须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一、仪器设备的采购与验收

1、购置仪器设备,应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实际需要和经费状况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汇总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审批后参照用款计划执行。

2、仪器设备购入后,立即组织验收,核对规格、型号,清点数量,检查附件、配件、资料是否齐全,外观是否完好。验收合格后,由设备使用人员携技术资料(必须确保一套原件)和所有保修卡办理入库、登记、编号。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由使用部门负责向供货方交涉解决。

二、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

1、各单位领用的仪器设备,需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仪器使用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使用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作好使用记录。

2、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仪器设备一律不得随意拆改、调换、私用或外借。

3、安放仪器设备的场所应采取切实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震等防护措施。

4、使用或保管人员如变更或调离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三、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修

1、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后应经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校验,提高其完好率。

2、仪器设备如出现故障,应及时进行维修。

3、仪器设备维修前,使用单位必须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维修。

四、仪器设备的借用与调剂

1、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办理借用手续。由借入单位借用人填写仪器设备借用申请表,经借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还需经借出单位负责人审批,再由具体负责人办理,借用单位对所借仪器应爱护使用,按期归还。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2、对各单位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可以调剂给需要的单位使用,以避免重复购置造成浪费。

3、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校外时,必须征得所在单位领导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

1、对学校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处理,以避免积压,尽量发挥其作用。

2、对校外调拨仪器设备,必须上报院领导审批。

3、仪器设备对外有价调拨的收入一律上交院财务处。

六、仪器设备的报废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1)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或技术性能达不到规定指标者;

(2)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者;

(3)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改变等种种原因而完全失去使用价值者;

(4)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接近甚至超过其本身价值者。

2、仪器设备如需报废,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管理部门办理销帐手续。

3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1)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共同协商处理。可以利用的部分拆零他用,不能利用的作废品变卖。

(2)仪器设备报废变卖后所得收入一律上交财务处。

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1、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违章操作,致使仪器设备被盗、丢失或损坏,属责任事故,责任人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2、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为责任事故: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说明书规定操作;

(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造成其损坏;

(3)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致使其丢失或损坏;

(4)擅自将仪器设备外借导致其丢失或损坏;

(5)保管人员工作失职,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

(6)采购运输途中因不负责任或野蛮装卸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

(7)因各种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

3、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1)损坏、丢失零配件或部件的,可配置的按零配件或部件的价值,无法配置的按整套的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修理费;

(3)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按其损坏或丢失时的市场价折旧后计赔;

(4)全损或丢失的仪器设备按实际已使用年数折旧后计赔:

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工量具:按15年折旧计算;

光学仪器设备:按10年折旧计算;

电脑等电子设备:按5年折旧计算;

如仪器设备已超过使用年限,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计价赔偿。

4、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所在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院长审批后执行。

5、赔偿费一律上交财务处。

6、对事故责任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还应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部门领导知情不报或瞒报、少报者,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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