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修订稿)
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规范学位授予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学位【2019】4号)的相关要求,依据《黑河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授予对象
黑河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函授、业余、成人脱产班等形式,完成高等学历教育的非全日制本科生。学生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字样。
二、授予条件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具体条件为:
1.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规定的学分或课程,达到成人本科教学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
2.各门专业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低于70分;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4.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参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测试 (联考)”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或提供全国英语等级三级考试(PETS3)的合格证书;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参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测试(联考)”第二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5.入学资格审核时,已具有高等学历信息网可查的本科学历证书,属于本科二学历免试入学的学生,学位外语考试可以申请免试。
6.获得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者,可申请免试非英语类专业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二)学士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无明显悔改表现,或违法乱纪,道德败坏,品质恶劣;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并受纪律处分者;
3.在学习期间,考试违纪并受纪律处分者。
三、授予程序
1.学位申请人在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起三个月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学籍科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逾期者学校不受理相应申请;
2.继续教育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及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分别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
3.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将通过复审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对于符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学士学位,由继续教育学院颁授学士学位证书;
5.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学校学位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通过继续教育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学位申请人。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学士学位的申请,均以一次为限。对于未在有效期内申请、或申请后中途放弃、或未通过学位考试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
2.如果学士学位证书丢失,则不予补发;
3.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在收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核。继续教育学院在收到其复核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
4.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本办法只适用于2025年1月1日之后入学的成人教育本科学员。
6.本办法解释权属黑河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黑河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24年9月9日